当前位置:首页

执业医师法将大修 新增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规定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2021年01月21日 08:51

1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就修订执业医师法作了说明。草案新增了“保障措施”一章,并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

刘谦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医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对医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入推进,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主要表现为: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有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有必要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改。

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草案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包括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等。

草案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包括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政府应当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新闻媒体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等。

为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草案规定,医师要遵循临床有关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并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发现有关情形应及时报告;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

关于医师教育培训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体系。为了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草案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执业医师下基层,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政策等;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基层、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刘谦介绍,此次大修,将弘扬医师崇高职业精神等新理念入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草案明确本法宗旨是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同时,草案还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入法,规定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记者 张天培)

编 辑: 李倩文
责 编: 余 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