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沟通研究,到四川等地调研听取意见,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有的部门提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根据当前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有必要对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一是适当提高五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二是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三是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此外,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单位实施商业间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境外开设赌场人员、赌场管理人员或者受其指派的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参与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些常委委员、有关方面建议慎重研究,进一步精准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前往国(境)外参与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修改了污染环境罪,提高法定刑,并明确了适用情形。有的地方提出,适用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要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该两项列举的都是很严重的污染环境行为,实践中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有时不好认定,建议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进一步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作相应修改。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关于刑法文本问题。1997年修订刑法以后,对刑法的修改主要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修正案通过后,以主席令形式公布的是修正案文本,没有将修正案内容放入刑法作重新公布。为了保证刑法文本的统一,便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刑法,参照以往有关做法,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改的决定等,对刑法作相应的修正,并编辑公布1997年修订的刑法原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法修改的决定、历次刑法修正案和修正后的刑法文本,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就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规定,可以适应现阶段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和引领推动作用。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