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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2日下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冒名顶替”的犯罪,其中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有的部门、专家提出,实践中“冒名顶替”也有高校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数罪并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
经研究,建议将本修正案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