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西、浙江进行调研,通过视频方式听取湖南、湖北、吉林等地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就一些重要问题与中央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在取得初步共识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1)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2)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3)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针对新情况,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二是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作上述修改以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三是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并相应修改刑法第二百条规定。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五、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地方、专家提出,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方式应当列举涵盖得更全面一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调整本条规定的章节位置,更加准确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本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修改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的部门提出,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建议修改赌博犯罪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作出修改,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
七、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修改犯罪情形,不应包括出于科研目的将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的实验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八、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