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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2020年12月23日 08:30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此前,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三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三审稿增加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定,明确学校和家庭应当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同时,增加规定: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二审稿对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作出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决定机关,完善入学程序。三审稿修改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教育作出区分,避免混淆。三审稿修改为: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记者 张天培)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余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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