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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13日下午对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1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取消或者降低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五万元的下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一方面规定法定赔偿数额下限有利于强化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实践中相当比例专利市场价值较低、侵权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方面,建议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调整为三万元。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6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