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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13日下午对出口管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1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国安办、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增加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制度的灵活性,建议增加规定: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经采取措施,不再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移出管控名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0年12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