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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0年10月17日 15: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13日下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1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对委托照护制度作出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避免监护人利用委托照护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建议明确监护人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曾实施过遗弃行为的,也不得作为被委托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学校、幼儿园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对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作出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6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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