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
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8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使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重要职权。立法会出现空缺,将会严重影响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已推迟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在2020年9月30日之后继续运作和有关问题,是必要的、适当的,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就此作出相关决定。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9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修改完善,主要是: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方面提出,“继续运作”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将决定草案标题、正文中的“继续运作”修改为“继续履行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方面建议,在有关作出本决定的目的表述中,将“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修改为“为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政权架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立法会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对于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