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修正草案和国徽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国旗国徽的制作
8月8日,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增就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说明。
武增说,国旗法、国徽法颁布施行以来,对保障国旗、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旗、国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国旗法、国徽法实施中遇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完善。
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
为完善国旗、国徽尺度,现行国旗法所附的《国旗制法说明》对国旗的样式和五种通用尺度作出了规定。目前,这五种通用尺度已不能满足实践中使用国旗多样化的需求。草案增加了对非通用尺度国旗的原则规定,同时对国旗与旗杆的尺度比例提出要求,规定:“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关于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国旗法对不同国家机关、单位、场所在每日、工作日和节假日升挂国旗作了规定。本次修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为体现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二是为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三是增加规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四是增加了非全日制学校和公共文化设施升挂国旗的规定。五是根据实践发展,增加规定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增加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并对居民小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作出规定。
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增加以下应当悬挂国徽的场合。一是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悬挂国徽。二是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悬挂国徽。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四是明确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徽。
国家机构官网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武增说,关于增加国徽图案的使用情形,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补充完善国徽使用的情形。一是根据国家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情况,规定有关国家机构的“官方网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二是完善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使用国徽图案的规定;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同时明确“其他出版物需要在封面上印有国徽图案的,应当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四是增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五是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学位证书,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现行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国旗、国徽的监督管理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具体部门,在实践中导致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国旗、国徽监督管理,草案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记者 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