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4月22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长会议通过,2020年5月8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课题管理工作,促进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依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课题研究以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人大制度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重大实践经验为研究重点,以进行前瞻性、创新性、对策性研究为主攻方向,以总结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借鉴国外法治建设有益做法为重要途径,搞好课题研究,积极建言献策,讲好“人大理论、人大故事”,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课题研究以本会会员和省级人大研究会为主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鼓励采取合作、委托等方式,吸收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学者召开评审会议,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进行研究课题的年度选题、课题立项和结项评审、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课题选题和发布
第五条 本会课题分为交办课题、重大课题、一般课题和自选课题。
交办课题是指根据党和国家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要求研究的问题,通过设立课题进行研究。
重大课题是指为研究解决人大制度完善发展的重大问题而设立的课题。
一般课题是指根据年度课题指南申报的课题。
自选课题是指本会会员和省级人大研究会自选并报本会备案的课题。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编制年度课题指南,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交办课题根据党和国家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要求进行研究的问题,进行确定。
重大课题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发布。
一般课题由会员和省级人大研究会每年从年度课题指南中选题并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报会长审定。
自选课题由本会会员和省级人大研究会自定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个人会员的自选课题,确定选题和研究方向前,应与本会秘书处协商,避免发生重复研究等问题。
第三章 课题研究基本要求
第八条 本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负责课题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课题牵头申报人即为课题主持人。
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须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九条 参与课题研究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并具备良好业务素养、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提倡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相结合共同研究。
第十条 承担本会课题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力争使研究成果具有决策参考价值、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本会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主要有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论文、专著等。交办课题、重大课题的成果形式在课题立项时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二条 本会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一年,跨年度课题完成期限另行确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课题到期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报经会长批准。
第四章 课题资助和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交办课题和重大课题实行专项资助。
对一般课题、自选课题,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承担。课题承担人为个人会员的,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课题资助,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可以以专项资助方式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助经费拨付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账户,按照国家关于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接受本会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五章 课题评审和结题
第十五条 本会发布的交办课题、重大课题完成后应实行成果评审。研究成果符合有关要求,具有决策参考价值、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的,为合格。
第十六条 交办课题、重大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填写课题结题报告,连同最终研究成果、符合规定字数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寄送本会秘书处。
秘书处对申请结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合法性、信息完备性初审。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课题经评审为合格的,向课题主持人颁发课题结题通知书;评审为不予结题的,由秘书处向课题主持人发出修改完善通知书,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
第六章 成果评选、奖励和转化
第十八条 本会开展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工作,由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
优秀研究成果在已结题的研究成果中评选产生。
第十九条 本会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经本会审定结题的研究成果,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课题名义公开发表或内部上报。
第二十一条 与本会课题有关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不得以本会课题名义公开发表或内部上报。
结题前的阶段性成果,可以在本会刊物与《中国人大》杂志、中国人大网上发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强化责任意识,恪守科研诚信,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课题、暂停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会课题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