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章程
2014年1月7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会会议通过,2019年7月3日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修正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英文全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Theory on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缩写为:CITPCS。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积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探讨和回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发挥人大智库作用,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规划、计划,确定研究重点方向和课题;
(二)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开展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三)组织、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发展壮大理论研究队伍;
(四)组织交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
(五)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编辑出版研究刊物和研究资料;
(六)跟踪、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动态,反映有关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接受国家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咨询和培训工作;
(八)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
(九)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实行代表制,代表人选由会员单位推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当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和批准。会员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交研究成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方针、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七)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会员守则和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议职权如下: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除应当具备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研究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权如下: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选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以聘请特邀顾问。本会重要研讨活动以及重要会议,可以请特邀顾问出席、参加。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委托研究经费和资助;
(二)研究、培训、出版等活动的收入;
(三)企业和社会的捐助;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和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经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2019年7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