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三次
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4日上午对社区矫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规定中使用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表述。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表述是宪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要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这三个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制约”的提法没有依据,建议删去,规定这些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即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都有特定的工作对象,在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方面有优势,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些人民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年满十六周岁的,有的更愿意就业,也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条件,对这部分有就业需求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提供就业帮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