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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山西、福建调研,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11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是落实宪法关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规定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建议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创新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建议进一步体现国家对创新的鼓励和支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二是明确中医药事业“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建议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增加妇幼健康服务、残疾人康复、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备等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二是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三是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四、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机制。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用水、用电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办医,并加强引导和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健康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二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三是国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机制。

五、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部门建议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的精神,完善健康促进工作机制,明确公民对自己健康负责的理念,充实学校体育、全民健身等方面的内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健康促进涉及方方面面,有的其他法律已有规定,有的可由配套办法作出规定,有的可在实践中逐步推进,本法可规定得原则一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推进全民健身。二是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三是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四是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具体办法。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健康促进措施作了完善。

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促进“三医联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的意见。二是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七、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做好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规定罚款处罚。三是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除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增加规定罚款处罚。

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地方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着力“保基本”,落实“强基层”,坚持“促健康”,有利于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四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四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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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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