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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栗战书委员长赴云南调研,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代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上海、浙江、广东、河南调研,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和应用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有利于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议增加相应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促进医学基础科学研究和临床医学技术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二是明确国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三是明确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支持临床医学科学技术发展。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增加“强基层”的内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使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四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五是明确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

三、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建议增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在职业病防治、预防出生缺陷、社会急救、精神卫生等方面增加相应规定。有的地方提出,应当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本地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二是增加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的内容。三是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四是增加规定,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五是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内容的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具体范围、内容。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体现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坚持预防为主,全方位保障公众健康,充实老年人健康服务、爱国卫生运动、体育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促进健康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已有的与健康有关的食品、环境、健身、心理、生活方式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健康促进的有关内容,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二是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采取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三是增加规定,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护理需求。四是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五是明确国家加强体育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六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健康”是一个涉及内容广泛的概念,本法主要是从与医疗卫生有关的健康促进角度作出必要的规定,不宜也难以把与“健康”有关的各方面内容都在本法中作出规定。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建议增加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内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二是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试验性医学研究、医疗器械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明确举办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二是整合有关内容,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七、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增加规定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八、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建议做好与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的协调,避免重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涉及两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对有关制度作衔接性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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