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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对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促进健康的主要措施、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组织与提供、医疗卫生人员、药物保障、筹资与支付、综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北京、山东、上海等6个省市开展调研,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还征求了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的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普遍认为,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于保障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我们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根本点的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二是坚持“保基本”,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方面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制度上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保基本”的定位,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避免脱离实际、超越发展阶段。三是落实“强基层”,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的现状,坚持以基层为重点,着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是体现“大健康”,补充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等内容,充实健康促进措施。五是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衔接,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增强制度刚性;对尚需继续探索的,在法律上留有必要空间;体现新一轮深化机构改革的相关精神。六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疫苗案件、药品低于成本价竞标等问题,增加约束性规定,体现从严监管的精神;针对一些公民自我健康管理意识不强等问题,增加相应规定,强化个人健康管理责任。七是增强可操作性,细化相关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正在推进的有关立法项目的衔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的结构应当体现“保基本”,突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第四章“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组织与提供”调整为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分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三节,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同时明确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涵,即是“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以公平获得”的服务。二是将第二章“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与第三章“促进健康的主要措施”合并,将其中的部分重要内容纳入总则,其他内容纳入第六章“健康促进”和有关章节,并进一步充实健康促进方面的内容。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筑牢网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三是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三、有的常委委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医疗卫生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二是明确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培养高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三是增加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四、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应充分体现“三医联动”,充实医保、医药方面的内容。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推进之中,有些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如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和医联体目前尚在探索中,建议法律规定得原则一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相关条款中明确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将“建立协同联动的医联体”修改为“因地制宜建立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三是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明确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四是鼓励药品创新,明确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明确国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六是完善医保资金保障,明确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七是加强医保监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监督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五、根据党中央关于完善疫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的精神,针对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和完善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公民有依法受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二是,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三是,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进行监测。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四是,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维护医疗秩序,完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二是,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五是,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六是,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强化公民对自身健康的管理。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全民健身、控制吸烟对于健康促进非常重要,建议补充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公民应当树立和践行自我健康管理理念。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预防和治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问题有关的疾病。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四是明确国家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五是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要求,明确国家采取宣传教育、价格税收等措施,提高控制吸烟成效,强化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执法。

此外,还对法律责任有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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