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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获通过 明确地方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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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该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现在在全国全面推进。目前,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每年新接收矫正对象50多万,今年至今新接收了57万,解除矫正59万,全年正在列管的有126万。

随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表示,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姜爱东指出,社区矫正法制定出台,非常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注重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

比如,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姜爱东表示,这个规定是在总结各地普遍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

又如,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可按规定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这种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姜爱东表示,这是吸收各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的成功经验,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写入了总则。

再如,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姜爱东表示,这是总结吸收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截止到11月底,全国各地已为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了66.2万个矫正小组。(记者 张艳玲

编 辑: 陶宏林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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