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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确保台湾同胞投资同步享受改革红利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在12月23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钟山就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据钟山介绍,根据1994年制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批准。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一并作了专项修改,明确规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相关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三法将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管理程序,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为确保台湾同胞投资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红利,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有必要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相应修改。

钟山介绍说,草案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主要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删去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二是调整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规定,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记者 张红兵)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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