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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这些修改受关注——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

文/《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19年第21期  浏览字号: 2019年12月19日 14:20

原标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哪些修改备受关注?

导读: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此次草案三审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树立优良家风、隔代探望权及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等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与会人员还针对婚前告知重大疾病等问题展开了热议。

继2018年8月和201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初审和二审后,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在草案二审稿的基础上,草案三审稿对民众普遍关注的树立优良家风、隔代探望权及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等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与会人员还针对婚前告知重大疾病等问题展开了热议。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吸收实践经验,条文内容更加科学合理,趋于完善和成熟。

拟将“树立优良家风”入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从《颜氏家训》《朱子家训》到《曾国藩家书》《傅雷家书》,再到如今对原生家庭重要性的广泛讨论,我国自古至今都对家风家教极为重视,“家和万事兴”的观念也早已深入国民的骨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10月21日作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草案三审稿采纳有关建议,在二审稿第八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在该条第二款中增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

有学者指出,这是继2017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体现。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婚姻家庭领域法治和德治密不可分,决定了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草案三审稿这一新增规定宣示了国家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强力倡导,有利于强化家庭及其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使我国新时代的家庭文明建设在法律的保障和促进下取得新成就。

在10月22日对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表示,草案增加家风建设的相关内容,发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在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内容,补充到一般规定当中,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领域落细落实非常有积极意义。”邓丽委员对这一修改十分赞成。

沈跃跃副委员长在肯定上述修改的必要性的同时,还建议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注重家庭教育”,即家庭应当注重家庭教育,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化建设。

隔代探望权纠纷仍将通过诉讼途径个案裁量

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有了最新进展:不作统一规定,相关纠纷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解决。

隔代探望权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2015年作出判决的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就很有代表性:独生子徐某意外身亡,留下的遗腹子成为安抚其年迈父母丧子之痛的最大慰藉,但因公婆与儿媳双方矛盾激化,儿媳拒绝公婆探望孙子,两位老人由此提起诉讼,要求探望孙子且儿媳应履行协助义务。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形越来越多。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曾在一审稿中根据司法实践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稿又对此作出修改完善,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草案二审稿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也有意见认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意见表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解决。

对此,有学者指出,隔代探望权的行使需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不能影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和监护人监护权的正常行使。而如何判断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中有所不同。因此,立法机关不作出统一规定而交由司法进行个案裁量有一定道理。

郑功成委员对草案三审稿删除隔代探望权的规定表示赞同。在他看来,依法治国是必要的,但依法治家应谨慎一些,防止过度。“我认为家庭问题更重要的还是倡导理念、规定原则、守住底线,法律不能介入太多,不宜太具体。”

但审议中也有委员认为,应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隔代探望权,这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鲜铁可委员说,现实中存在年轻人离婚后老人很想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抚养孩子的一方以种种理由不准许探望的情况。他建议恢复隔代探望权,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提供法律依据。

婚前应告知患重大疾病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一规定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热议。

“什么样的重大疾病才应该在婚前告知?是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要告知?要有界定。”针对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出,应将告知的范围限制在不适合契结婚姻或者有可能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疾病上。他认为,如果疾病与婚姻家庭关系不大,也不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告知也不要紧。尤其考虑到老年人的婚姻中,有些疾病无法界定是重大还是不重大。

陈竺副委员长则建议将该款规定修改为“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当期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他表示,在结婚之前有可能一方在青少年时期患过较大的疾病,但后来治愈了,这时治愈的情况不一定要列为法定要求进行告知,“能够告知当然好,但不告知不一定就触犯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黎霞是一名长期从事一线法律实务的律师,她基于工作实践提出,应明确该规定中重大疾病的范围由哪个主体来确定,及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难以操作。“现在纳入重大疾病,可能以后社会发展了疾病已经攻克了,如果范围不确定,婚姻登记机关拿什么依据认定它是重大疾病?这个重大疾病到底是要二甲医院还是三甲医院,或是专门的司法鉴定确诊之后才可认定为重大疾病,另一方才有权去申请撤销婚姻?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这个问题。”

此外,草案三审稿采纳有关方面意见,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草案三审稿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中,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而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对于是否降低法定婚龄这一焦点问题,草案三审稿也作出了回应。据沈春耀介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研究后认为,现行婚姻法“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因此,草案三审稿仍然维持了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暂不作修改。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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