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答复代表:保障个人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
原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52号建议的答复
黄细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开放外国游客在G318川藏南线区域开展自驾游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境外个人汇款用于境内旅游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经常项目项下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外国游客境内自驾游属于经常项下交易,其结汇实行年度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便利化额度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境外个人真实、合规的经常项下结汇不存在障碍。
二、关于境外个人境内旅游现金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可以使用与境内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卡进行刷卡消费,如银联、Visa、Master等,相关消费不纳入境外个人外汇管理。
三、关于境内机构为境外个人提供旅游相关服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内机构为境外个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收汇并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对于5万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提交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境内机构如需收取外币现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规定了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的一些情形,但您所提建议涉及的自驾游业务,不属于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的情况。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保障个人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支持跨境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