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82号建议的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主要是指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从医疗损害纠纷鉴定的实际出发,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可见,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诉讼活动的需要。
一直以来,我部对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严格监管。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2000多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中,能够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机构仅有390余家,占比不到20%,能够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鉴定人3000多名,近80%均为一线临床医生,确保让真正有能力、懂业务的鉴定人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事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在不断加强诉讼前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管理工作,指导医学会不断建设覆盖全国的鉴定体系,成立专家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鉴定程序,提升鉴定质量,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有以下优势:一是鉴定程序规范。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除了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委托、受理、鉴定时限等要求外,各地还出台专门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必须邀请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参与鉴定工作,必须召开由临床专家主持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参加的鉴定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二是鉴定质量可控。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要求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事项必备检测实验室的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鉴定机构,必需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每年都联合国家认可委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加强内部质量管控,确保每份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三是鉴定标准统一明确。目前,我部共制定了3项法医类国家标准,55项法医类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技术法规,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有效减少了重复鉴定。四是投诉渠道畅通。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我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并与2019年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进一步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五是鉴定意见中立性强。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社会鉴定机构,其公平性、公正性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委托、鉴定程序,健全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加强诉讼前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建设,推进《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的制订工作,为人民调解、医疗纠纷诉讼等提供更加科学、准确、中立、公正的鉴定意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医疗纠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