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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9年11月19日 10:21

10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49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进刑事领域司法改革,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大家充分肯定刑事审判工作,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大家强调,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刑事审判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重要作用。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建议。

一、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点在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实践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难、出庭比例低,证据标准统一难、部分案件证据材料基础差、非法证据排除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各级法院应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实施“三项规程”制度,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制定证据标准指引,建立统一的刑事证据标准,推动改革落地生根。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证人出庭率不高一直是困扰刑事审判的难题,其中既有证人保护、强制出庭、作证补助等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同长期以来公民参与诉讼的意识不强有关。解决这类问题不能单靠法院,需要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施策加以解决。有的出席人员指出,部分地方试点法院在规范庭前会议和庭审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推进“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建议总结这些有益经验并予以推广。有的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说理,推进庭审控辩对抗实质化。

二、切实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冤假错案预防机制和纠正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但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法院应进一步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原则和理念,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强分工协作与相互制约,把好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审判监督等每一道关口,力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近年来,各级法院在保障被告人权利上做了很多工作,但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现了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建议指导督促各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实行二审开庭公开审理,全面保护诉讼各方的权利。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有些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单亲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如果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子女的抚养和监护便失去了保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方面开展调研,从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社会救助等方面提出综合性应对措施。

三、推进刑事审判规范化科学化

有的出席人员认为,一些案件或者某类案件裁量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对于“醉驾入刑”的具体情形,各地掌握不一致,也引起了公众热议。建议加强对此类情况调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法院探索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融入刑事审判工作,建立了刑事审判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仅减轻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还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议推广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应用。也有出席人员认为,要注意研究防范智能系统的潜在风险和局限性,积极开展检验试错和优化升级,防止盲目依赖。

四、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呈现涉足领域“金融化”、组织结构“隐蔽化”、犯罪手段“软暴力化”、实施手法“网络化”、逃避打击“伪善化”等新特点,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事实证据认定难,特别是“套路贷”案件刑民交叉,增大了刑事处罚难度。建议进一步细化证据裁判标准和法律政策标准,规范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工作,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开展将近两年时间,大量案件积压在法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指导,组成专门力量完成“扫黑除恶”审判任务,防止出现“堰塞湖”现象。

五、积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有些企业的创新性经营行为尚无明确法律规范,特别是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新兴经济领域比较明显。建议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对其中发生的涉嫌违法行为慎用刑事处罚手段,让企业家敢于创新。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提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禁止超越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出台规范意见,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六、依法惩治新类型犯罪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多发,受害人数多、传播速度快、案情复杂,如果处理不及时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建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加强配合,统筹依法审判与追赃挽损、化解风险、维护稳定工作,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源头治理力度,将其尽量遏制在萌芽状态。有的出席人员指出,金融领域恶意骗贷、恶意逃废债行为增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为明显。建议针对这一问题开展专项打击,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加快涉案财产追缴,及时追赃挽损,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部分出席人员指出,伴随经济社会、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犯罪形式变化、手段翻新,惩处难度不断加大,一些新类型犯罪的罪责认定存在争议分歧,缺乏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难以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考验。建议加快对新类型犯罪研究,及时完善措施,堵塞漏洞,加大惩治力度。

七、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力量薄弱,法官人员不足,有的难以组成合议庭。一些地方法官的考核评价要求中案件数量因素占比大,而刑事案件程序严、要求高,办案数量远低于民商事案件,影响了刑事审判工作人员积极性。建议进一步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在考核机制上实现对从事不同类型案件审判法官考评的精确化,充分调动积极性。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错案追究责任制落实有待加强,一方面法官法刚刚修订,法官惩戒委员会还没有普遍建立,工作尚待探索;另一方面错案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就是错案存在争议,实践中也出现二审法官把即将超过审判时限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建议尽快推动完善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机制,健全错案追究责任制,加强对独任审判法官和审判长的管理,确保司法责任制正确有效落实。

编 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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