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资源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到江西、云南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资源税税制,制定资源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意见提出,本法名为“资源税法”,但仅适用于矿产资源,“帽子”大、内容小,建议研究修改;有的建议将水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有的建议草案有关征税范围的表述可以灵活一些,为今后改革留出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一条关于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单位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资源税征管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为加强税款征收,推进税法有效实施,建议增加规定,在资源税征管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配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五、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水资源税改革还在进行中,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作授权决定,不宜在资源税法中规定;有的提出,水资源税改革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1985年立法授权决定依法进行,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不必再作重复授权;有的认为资源税法对水资源税改革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同时建议国务院加大改革力度,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改革试点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还是保留水资源税的有关内容为宜,在法律上为相关改革留出必要空间;同时,建议对草案有关水资源税的内容作出以下完善。一是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二是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关于本法的实施日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确定为2020年9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