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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建议
明确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倍数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舒颖 见习记者田宇8月25日北京报道:关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8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明确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倍数。
曹建明副委员长表示,草案第982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但没有规定具体倍数,容易导致实践中办案法官由于没有具体遵循,而发生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建议是否可参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防止惩罚性赔偿适用不当或滥用。
同时,刘修文委员提出,建议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等的规定,对草案第982条进行完善,区分不同情形,规定具体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罗保铭委员建议,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