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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进一步界定网约车平台和车辆驾驶人责任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9年08月25日 08:09

《中国人大》全媒体见习记者田宇 记者舒颖8月25日北京报道:近年来,通过手机应用软件约车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常用的出行方式之一。但如果乘坐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具体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8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多位常委会委员认为,应当进一步界定网约车平台和车辆驾驶人的责任。

吕薇委员表示,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规定了许多情形,包括租赁、借用等,但是没有规定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规则。她提出,应当考虑增加相关规定,对网络平台责任和司机责任等加以明确。

刘海星委员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除车辆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外,网约车平台也负有责任,建议将网约车平台与车辆驾驶人规定为连带责任。他还表示,随着智能驾驶、无人驾驶的逐步推广,建议在草案中预留适用接口,避免未来自动驾驶技术大规模应用后,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陷于无法可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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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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