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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建议
密织法网“兜住”高空抛物坠物 让“头顶”更安全
《中国人大》全媒体见习记者田宇 记者舒颖 王博勋8月24日北京报道:关注“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新增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8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表示,草案三审稿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很好回应了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死伤事件频发而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一大亮点,表明了对高空抛物的法律底线。为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针对草案第1030条“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他表示,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郝明金副委员长建议,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适用惩罚性赔偿。他指出,从建筑物中或者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有的是扔的很重的物品,对人伤害很大,经常致人死亡,这就推定属于故意和明知,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对此,王胜明委员认为,建筑物管理人形形色色,有的是规模很大的专业机构,属于企业法人,有的是小区物业聘请的公民个人,有的具有独立财产,有的不具有独立财产。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建议进一步研究。
编 辑: 张绵绵
责 编: 张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