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建议
是否对国土空间规划作原则性规定宜再斟酌
法制日报讯记者朱宁宁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条。审议中,对于是否在修正案草案中对国土空间规划作原则性规定,一些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建议再斟酌。
窦树华委员建议暂不对国土空间规划作规定。如果为了衔接过渡必须作出规定,可稍原则些,建议把“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删去。
袁驷委员也建议暂不对国土空间规划作出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到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把相关的规定留给后边国土空间规划法中去处理较妥。”
“国土空间规划既然是个体系,一般会有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还会有专项规划,例如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交通规划、生态规划等等。”徐绍史委员认为,空间规划体系是统筹各类、各项规划,而不是取代关系。因此,规定应当原则一些。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亚枫认为,国土空间规划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应该并列,国土规划应该是顶层和总体,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之下。他建议将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位置调整,同时将第一项改为“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编 辑: 冯涛
责 编: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