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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土地“成片开发建设”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李小健、杨菲菲 见习记者张钰钗8月22日北京报道: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对农村土地征收范围和程序作出进一步规定。
在土地征收范围上和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的情形方面,根据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该决定草案作出规定,将“成片开发建设”限定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在完善征地程序上,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内容。该草案就此规定: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