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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
违反医学伦理要负法律责任
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该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两次审议。(《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于浩 李杰)
《中国人大》全媒体见习记者侯朝宣 记者于浩8月22日北京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鉴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进行相应修改:一是增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增加规定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同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