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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三审: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费用负担等有关规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9年08月22日 10:24


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该草案此前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会议两次审议。(《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舒颖 李杰 见习记者田宇)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舒颖、见习记者田宇8月22日北京报道:产品责任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8月22日上午,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对缺陷产品召回费用负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草案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了规定。针对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有意见提出,为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建议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在草案第九百八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外,草案二审稿第九百七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就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侵权通知的有关规则作出规定。有意见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多样,对侵权信息的产生、储存、处理等行为的控制程度也不完全一样,情况较为复杂,宜根据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措施,使之具有针对性。有关方面还建议,将上述三款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单列一条。据此,草案三审稿将上述三款规定单列一条,并将相关内容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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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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