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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紧贴发展脉搏行使人大职权

张宝山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9年08月19日 16:31

7月18日上午,在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座谈会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时代性和针对性,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的最新成果,是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根本遵循。”

王玲表示,40年湖北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据了解,1980年1月,湖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自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展开了依法履职的光辉历程。40年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务实担当作为,为湖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地方立法蹄疾步稳

1980年9月25日,湖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地方立法工作序幕就此拉开。

从1998年向社会公开法规草案到2003年启动立法听证、2006年实行法规草案单项表决,从2014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到2018年提出加快湖北长江保护相关立法⋯⋯

40年来,湖北地方立法不断适应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逐步实现了由注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由“关门立法”向“开门立法”转变,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由“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转变,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改革攻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截至2019年7月,湖北省本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有216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152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54件,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改革创新领域,制定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专利条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规,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湖北创新发展。

——在生态领域,制定湖泊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法规,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在民生领域,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就业促进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农村扶贫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规,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工作体制机制,把握立项、起草、协调、审议、表决等重要环节,加大对法规重点问题的协调,提前参与法规调研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由人大主导起草。

重要法规向全国人大汇报、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听取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开展基层听证、第三方听证、网上听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广纳各方智慧,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

在立法工作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立法规律,建立立法顾问组、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对意见分歧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实行“隔次审议”,对法规重要条款实行单项或分项表决,对法规核心条款的科学性、合理性、廉洁性和社会效果开展论证评估,注重增强法规实施效果。

同时,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推进市州立法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武汉市、恩施自治州及长阳、五峰自治县行使部分地方立法权。2015年,根据党中央的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推动设立立法机构、充实立法力量、完善立法工作制度,加强对立法规划计划、起草、审议、报批等环节的指导,推进市州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依法履职步履铿锵

从1984年首次开展执法检查到2001年开展工作评议、2010年开展专题询问,从2014年微博网络直播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到2016年建立全国首家司法监督工作平台、2018年建成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监督工作平台⋯⋯

40年来,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逐步实现了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由程序性监督向实效性监督转变,由封闭监督向公开监督转变,由年度监督向连续监督转变。共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633个,开展执法检查113次,组织专题询问8次、专题调研41次。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法律法规实施与立法决定工作相结合,增强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常委会注重监督权与立法权、决定权等综合运用,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时,注意发现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落实水、土壤、大气“三位一体”的生态环保法规制度,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条例、湖泊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执法检查,听取审议相关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交办审议意见,加强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监督。

2015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并执行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和满三年后,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以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对所有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主要制度条款的实施内容、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工作的持续性。常委会对一些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抓住不放,连续多年跟踪监督、持续发力。

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抓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这个“牛鼻子”,开展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和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执法检查,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专题询问,督促全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为、改进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监督与探索实践相结合,增强监督工作的创新性。创新司法监督工作,建立半年听取审议省“两院”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和人大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衔接机制,建成人大系统首家司法监督工作平台;创新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建立完善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和工作机制,依法对预算收支实行全口径全过程监督;创新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制度;创新专题询问,询问方式、询问人、询问对象、媒体报道方式均得到拓展。

重大决定服务大局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原则,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共作出决议、决定214件。

围绕中心工作,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省政府相关工作报告的基础上,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将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及时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2019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法作出关于大力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有力地保证了省委决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

围绕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2013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等决定。这些决定凝聚荆楚人民参与生态共治的智慧和力量,保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湖北有效实施,为推动湖北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省政府相关工作报告后,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在会前专题调研、会中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的基础上,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议,有力推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2016年,为推进湖北省共享发展,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突出共建共享和保障民生的制度性安排,立足于保基本、保重点、守底线、补短板,增进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人民。

在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座谈会上王玲表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创造性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开创新时代湖北人大工作新局面。

编 辑: 冯涛
责 编: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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