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代表们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正当其时

立法引领改革促进外商投资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9年03月11日 11:02

    “正当其时”,这四个字是连日来各代表团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出现频率最高词汇之一。

    代表们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草案指导思想明确,很好地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实践的最新成果。代表们结合自身实际,从多方面提出了完善意见。

重构外资制度

    “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表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外商投资法是期盼已久的好法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代表说,草案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经验,同时,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统一规定,出台这样的法律是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全面重构,将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实践是丰富的,建议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不断对外商投资法进行完善。”

    将改革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是立法引领改革的重要方式。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区长,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杭迎伟代表注意到,草案中有许多重要条款都是对近年来自贸区改革创新实践经验的固化,有很多亮点内容。

    杭迎伟又进一步提出了几点具体修改意见:一是实施外商投资法中,制定全国统一的外资准入标准的同时,根据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特殊经济功能需要,为新片区的先行先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体现更大的开放力度。二是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准入前”删除。“坚持内外资一致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外资企业准入后与内资企业也是同等待遇,一视同仁的。”杭迎伟说。

    江西省律协副会长冯帆代表也注意到了内外资一致的问题。她指出,应避免对外资进行“过度保护”而给予其超国民待遇。“草案第二十五条的初衷是给予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但该条单独对外资企业作出了特别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外资企业优先于内资企业的救济权利。”她建议在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要注重同等保护国内企业。

完善责任内容

    审议中,多位代表关注到了草案中有关法律责任的部分,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代表对法律责任部分提出了两点修改建议。具体包括:一是建议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还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理由是: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可以预想的情形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时所规定的赔偿责任,然后才是其他责任。因此,在条文中把“赔偿损失”责任点出来更为妥当。二是在草案第三十六条增加责令限期整改的具体时间。“比如说,60日以内改正。如果在此期限内不改正的,应进一步规定怎么处理。”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代表也认为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尚需充实。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此,陈晶莹提出,若情节严重,就不应只是罚款,可借鉴他国投资法及其实践加以完善。她同时建议增加外商投资争端化解条款。

做好配套衔接

    审议中,代表们共同关注到了法律的相关配套和衔接问题,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对相关配套制度予以细化和补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代表建议,法律生效实施之后,要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的沟通协调与执法衔接。比如法律规定原先按照“外资三法”设立的企业将有五年过渡期。“可以预计,数以万计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不仅对政府主管机关是一项挑战,也将对法院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带来很大挑战,因此,法院与行政主管机关需要密切加强沟通,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草案更加关注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改革和突破的力度很大。”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代表也认为,要抓紧出台配套的细则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同时增加反垄断内容,禁止外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樊芸还特别强调说,一方面,基层操作部门要主动了解和熟悉国际规则,要借鉴国外做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改进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机制,打破行政垄断,实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另一方面,中央事权有关部门或其在地方的机构,如“一行二会”,也要放下身段,主动参与地方政府的“一网通办”建设,共同服务好外资企业。(法制日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 朱宁宁)

编 辑: 何蕾
责 编: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