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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5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

杨永华

来源: 上海人大公众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8月02日 09:36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杨佳瑛出席会议

 

会议现场

  上海人大公众网消息:7月30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在其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该决定的有关内容向媒体进行了说明。

  据了解,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1月明确提出了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今年1月19日专门召开2010年立法暨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全面启动清理工作,以2007年底前制定的135件地方性法规作为清理范围,全面梳理其中存在的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法规与法规之间相矛盾或不协调等问题。经过半年的清理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本市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处理意见,建议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

  ■ 《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

  该条例由1989年1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二十多年来,本市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人员构成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该条例已明显不适应当前乡人民政府工作的现实需要。废止该条例后,乡人民政府的设置和工作可以适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 《上海市人民警察巡警条例》

  该条例由1993年7月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由于2005年2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 <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逻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的决定》,该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

  ■ 《上海市公证条例》

  该条例由1995年12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证法》至今尚未修改,其中有关公证机构的设立和性质、应当公证的事项、公证员任职条件和程序、公证收费等核心制度均与现行《公证法》存在明显不一致,取消有关制度后该条例已无存在的必要。鉴于《公证法》对公证制度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该条例已被《公证法》所涵盖。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该条例由1996年9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4年来,本市经济社会情况以及有关人口管理的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该条例中作为核心制度的暂住证管理已被取消,与之相关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审批等许可制度已停止执行,条例中的外来流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也被废止,该条例已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

  ■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该规定由1998年11月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该规定最核心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设置许可已被取消,其他有关涉外婚姻的登记机关、程序、罚则等内容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条例实际已不再适用。2003年10月实施的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对涉外婚姻的登记程序作了详尽规范,已涵盖该条例。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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