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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代表工作制度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李哲

来源: 陕西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3月26日 10:07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代表作用显得愈来愈重要。近年来,对于如何更好地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代表工作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代表工作的开展也越来越活跃,这就对代表工作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更好地促进代表工作,我粗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建立健全代表联系选民机制

  代表除了要清楚自身的重大职责外,还需要真正为选民做一些实事好事,为选民排扰解难。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制度,保证人大代表能够及时获取选民的意见,定期接受选民的评议。代表一旦失去选民的信任,就该由选民罢免。而建立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通畅的联系渠道,则是这一制度最基本的要求。

  为使代表联系选民成为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我们要积极推进人大代表公示活动,将人大代表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向自己的居住地或工作的行业内公布自己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畅通民意通道,让选民知道谁是代表,怎样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怎样监督代表。代表要定期走访选民、了解选民的意愿和要求,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选民的意见和呼声。

  建立健全代表述职制度

  人大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在工作实践中新创设的选民对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形式。我市耀州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县乡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但当前各地在代表述职评议方法、形式、内容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异,为此,我们可结合实际,尝试从以下五个方面实现述职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述职实效。

  1、代表述职要有计划性有步骤地进行。要提前做好代表述职的宣传发动工作,让选区和述职代表明白述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代表述职前,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公示台,把每个代表的照片、姓名、年龄、职务都公布于众,增加代表工作的透明度。

  2、界定好代表述职的内容。述职的内容应为参加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主,如在大会期间审议报告、提出议案、参加选举、决定决议等等;在闭会期间联系选民、反映民情、为民办事,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与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提出批评、意见、建议,加强学习以及完成本职工作等方面,是代表述职的重要内容。

  3、规范代表述职的方式方法。代表述职要在县乡人大指导下,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每年安排2至5名代表,分别采取召开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会议、公示述职报告等多种形式,在各自选区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使选民真正认识代表、了解代表。

  4、明确代表述职要体现民主性。代表述职必须体现民主性,要求选民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选民总数的百分之一,即按此比例选民代表不能少于30人。在评议会议上,代表要向选民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进行口头评议发言,并进行书面测评。

  5、规范整改落实工作。对选民提出的有关代表素质、代表工作等涉及个人的意见,代表应结合工作实际注意改进,以取得选民的信任;对选民提出的涉及政府工作、可操作性较强的合理建议、意见,可作为闭会期间代表的建议、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或有关部门提出。

  建立健全代表履职考核和激励制度

  针对部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不够积极的问题,要探索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的考核激励机制。

  1、要规范代表履职考核的具体操作。首先,要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的考核制度,制定《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明确职责,促进代表履职。《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要求代表随时记录履职情况,记录出席人代会情况、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和学习情况、联系选民情况和为群众办实事情况等。

  2、制定代表履职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情况的细化、量化制度。量化细化是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制度化的具体体现。进行细化和量化考核,就可以很好地改变代表履职情况,促进代表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制定代表履职的量化考核标准,把软的要求变成硬的制度和硬的法规,是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制度化的具体体现。

  3、界定考核的时间和次数。人大代表不是专职职务并且每届任期五年,所以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考核应以两年一次为宜,因为:一是如果代表考核一届一次则失去了考核的意义,故两年一次考核较为合理。二是头两年的考核正是对人大代表前半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实际的评价,这样有利于履职差的代表改正工作,促使其在后三年能认真履行职责。

  4、明确考核必须与奖罚相结合。考核只有与奖罚结合起来,才能称得上考核机制的完善,才能显示出考核的刚性约束力。一方面,对于那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人大代表要给予奖励(包括精神上的奖励和物质上的奖励),可以分别授予“优秀人大代表”、“爱民代表”等不同的荣誉称号;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履职差的人大代表,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劝其辞退代表职务等方式进行教育、处罚,从而促进代表增强履职的责任感,改正不足,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建立健全代表辞职退出制度

  有的人大代表把代表看做是一种荣誉,一旦当选后却不履行职务。有些代表在召开人代会时“想不来就不来”、“想不履职就不履职”,有些代表虽能够参加人代会却只举举手、投投票,既不提出代表人民利益诉求的议案,也不能对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不称职官员进行监督。对于这些不履行职务的“人大代表”,就必须通过疏通代表的“进出口”程序,建立起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终止他们的代表资格。

  个人认为,作为人大代表,如果连人代会都不参加,不论其代表性、素质能力如何,至少在履职愿望和选择动机上是不及格的。要终结“人大代表不代表”现象,就要从制度层面上打破人大代表终届制,构建起代表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作者系铜川市人大干部)

编 辑: 向航
责 编: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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