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人大 > 新疆 > 新闻报道

新疆拟立法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不谈”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07月28日 08:42

漫画/唐春成

  法制日报乌鲁木齐7月27日电 记者潘从武 实习生张晶 王建英 “职工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以解决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26日首次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艾黎根·热西提在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强调。

  为切实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强化政府职责,促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更有效的作用,草案规定了新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性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使政府及职能部门和各级工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为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

  为使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充分体现民主、体现公平、真实体现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愿,草案专门设立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专章,在参与协商的人员问题上作出了规定。强调了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该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强调了协商代表产生、更替的程序,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选派,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明确了协商代表的义务和权利,使他们能够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在法律的保护下,代表职工和企业完成协商工作。

  为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草案对协商的程序、形式、时限以及工资集体协议的效力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和答复、协商会议的召开、协议的签订和通过以及公布等事项,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协商程序的操作模式,使协商过程能够有序运行;为了保证工资协议签订的规范性,要求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议内容和协商程序进行审查备案;明确了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和变更、终止的条件,规定了协议的效力,使协商结果能够准确适用。

  为了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保证工资集体协议的切实履行,草案设定了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解决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在三个月内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当协议履行出现问题时,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争议处理从行政和司法上得到保障。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