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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施行邮政条例力图实现 乡乡设所村村建站户户有箱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07月08日 10:09

  法制日报讯 记者潘从武 今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与住房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信报箱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近日施行,新疆邮政业将进一步快速发展,逐步实现“乡乡设所,村村建站,户户有箱”。

  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社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应当规划和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配置信筒(箱),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邮政服务站;邮政企业按照城乡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报刊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条例还明确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运递邮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线、禁停地段行驶和停靠。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邮政专用车辆免缴道路通行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近日在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制定自治区邮政条例,依法保障和促进邮政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保障公民通信基本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责,突出了邮政的普遍服务职能,满足了公众的基本用邮需求,为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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