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审议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室温提高顺应民意
刘伟
黑龙江新闻网讯 20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提出两条修改内容:一是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二是将原《条例》“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修改为“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供热单位应当逐步实现连续供热。”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两方面的修改内容给予一致肯定,认为,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现按用热量收费,不仅可以改善我省供热计量工作推进缓慢问题,也利于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能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供热温度的小幅度提高,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还有利于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整合供热资源,逐步撤除一批污染高、效率低的燃煤小锅炉。
一些组成人员还建议,目前,提高温度的难点在一些小吨位锅炉上,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大供热基础设施的投入,加速对锅炉、管网的改造力度。要通过完善和落实供热规划,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为补充,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在房屋拆迁、占挖道路等方面为企业创造便利条件,加快供热配套管网建设。
还有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属于北方的高寒省份,企业应从实际出发,视室温的不同,提前、延后供热和提前、延后停热。
有的组成人员认为,现在因为供热问题产生的矛盾非常多,如果安装热计量,用户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温度,按用热度收费矛盾就可以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目前我省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数,不足国家下达给我省“十一五”期间改造任务的七分之一。要完成指标,首先要保证新建住房一定要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但是现在建筑审批、验收都不涉及这方面内容,建议在《修正案(草案)》增加加入安装热计量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