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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来源: 黑龙江日报  浏览字号: 2012年10月19日 08:41

  17日下午,参加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三审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条例草案在两次审议和几经修改后,增加的十几项新的内容和要求针对性较强,条例草案日渐成熟与完善,可以提交此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为了使这部即将出台的条例更加严谨,分组审议时,组成人员对具体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

  ——条例草案第十条第2款中,“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组成人员建议应把“备案”改为“审核”,一方面能更好地体现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对企业起到监督的作用,以便制定更科学的食品企业安全标准。

  ——“小作坊”在辞典上解释为手工工业场,就是场所。而在条例草案第八章附则中对“小作坊”的表述含义可理解为“单位或个人”。组成人员建议在文字表述上加以推敲,避免模棱两可。

  ——条例草案中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的有关要求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成人员认为,农村的卫生环境与城市相比有一定差距,而校外托餐管理要求很高,如参照此标准进行管理,唯恐望尘莫及。组成人员建议,其一,应指定一个责任部门,主要还是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其二,建议省政府对此方面做出具体说明,既能保证安全又方便群众。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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