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完善工会法律制度
记者郭毅 怎样使职工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怎样使职工有序表达合理要求?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7年间,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实施工会法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集体合同条例,不断完善的工会法律制度解决了上述问题。
2003年3月1日,黑龙江省颁布实施了实施工会法条例,对工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组织建设、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政治经济权益等方面的问题,从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8月2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颁布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首次提出并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的概念来重新界定“厂务公开”工作,这是黑龙江省根据“厂务公开”工作发展范围已经扩展到事业单位、我国法律体系中已经不使用“厂”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一次创新;2007年10月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颁布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代会的组织制度、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职代会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职代会职权、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的规定;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高票通过,条例首次规定“因用人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等情形,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截至2010年底,黑龙江省已建工会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建制率为90%,已建工会的事业单位职代会建制率为78%,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达到12000余户。近3年来,全省职工通过职代会提案提出合理化建议131万条,增创价值21.2亿元。
编 辑: 杨凯
责 编: 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