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把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及民生问题的监督,促进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努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现对常委会2010年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和设置,保护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以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标准化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全省企业标准化基础工作、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服务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化技术机构保障与服务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治安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应急处置工作及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维护稳定工作的思路等。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落实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推进重点大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做强支柱产业,发展优势产业,加快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和实施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及先期建设方面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和执行刑法、刑事诉讼各项规定情况等。工作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在7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7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2009年决算的报告,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
(三)在9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8月份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在9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2010年预算1-8月份执行情况的报告。
以上由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的四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重点传染病具体防控措施和农村监督监控网络建设情况;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传染病进行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情况;各级疾病控制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情况;城乡居民防范传染病的意识及预防知识的普及和提高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5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房屋产权登记、商品房交易以及市场开发、登记规程规范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7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职能发挥,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政府在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目标、任务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均衡发展的观念与思路、健全完善有关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办学情况,校长任期制、教师聘任制和定期流动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根据监督法、立法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原则和程序,切实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各负责单位要依照监督法和吉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对列入2010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精心组织,深入调研,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如期完成各项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