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继续审议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辽宁日报讯 5月23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此次审议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是根据委员们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湿地的概念,还进一步明确了湿地的保护级别和范围;不仅增加了政府在湿地保护和管理中的责任,还增加了对湿地积极保护从严管理的内容。条例草案修改得比较符合实际。
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要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湿地,不能占的湿地绝不能占用,特别是在重点的湿地保护区,绝对不能搞开发建设。湿地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需要具有强制性的条款来约束。有的委员建议,条例应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对相应责任要予以追究。应加重对已建成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投入方面的规定,并增加对征占湿地进行补偿方面的规定。
在审议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事关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是当前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工作的迫切需要。目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止,给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在省政府2005年颁布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我省的安全生产条例,是完全必要的。
委员们审议时认为,《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体现了对《安全生产法》细化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为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条例对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理等都进行了细化,补充了法律、法规规定。
当天,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辽宁省信访条例修正案(草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记者 谢文君)
来源:辽宁日报 2007-05-24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此次审议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是根据委员们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湿地的概念,还进一步明确了湿地的保护级别和范围;不仅增加了政府在湿地保护和管理中的责任,还增加了对湿地积极保护从严管理的内容。条例草案修改得比较符合实际。
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要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湿地,不能占的湿地绝不能占用,特别是在重点的湿地保护区,绝对不能搞开发建设。湿地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需要具有强制性的条款来约束。有的委员建议,条例应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对相应责任要予以追究。应加重对已建成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投入方面的规定,并增加对征占湿地进行补偿方面的规定。
在审议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事关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是当前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工作的迫切需要。目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止,给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在省政府2005年颁布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我省的安全生产条例,是完全必要的。
委员们审议时认为,《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体现了对《安全生产法》细化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为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条例对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理等都进行了细化,补充了法律、法规规定。
当天,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辽宁省信访条例修正案(草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记者 谢文君)
来源:辽宁日报 2007-05-24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