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零二号
《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的《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议案》。会议决定: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2008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