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人大 > 宁夏 > 新闻报道

宁夏有了地方性电力法规

“电老大”说了算成为历史

来源: 银川新闻网   浏览字号: 2011年10月17日 14:45

  “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将电力用户权益保护单设一章,并设置具体罚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打破了过去‘电老大’一家说了算的现状。”10月15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现场,自治区人大法工委一位工作人员向前来参加宣传活动的自治区、银川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过往行人就《条例》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讲解宣传,银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久彬参加了活动。

  据了解,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对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而言,由于各行为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不明确,涉电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查处,小区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而供电企业电费损失的风险也较大。对用电消费者而言,部分供电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宁夏除了1995年12月3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外,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供用电条例。

  为适应电力供用市场的变化,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首次针对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区地方电力法规的空白,从供用电设施、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用户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并规定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应提前告知用户,未履行实现告知义务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万元左右的罚款;供电单位不得对用户拉闸停电、损坏用户权益。(记者 张晓博)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

相关文章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