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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法规范供用电行为 供电单位不得对用户拉闸停电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08月17日 16:12

  法制日报讯 记者申东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供电单位不得无故对用户拉闸停电、损害用户权益。

  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对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而言,由于各行为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不明确,涉电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查处,小区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而供电企业电费损失的风险也较大。对用电消费者而言,部分供电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宁夏除了1995年12月3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外,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供用电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明确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的职责,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加大了对用户权益的保障,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并规定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应提前告知用户,未履行实现告知义务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万元左右的罚款。

  条例针对供用电设施、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用户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电力用户权益保护单设一章,并设置具体罚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打破过去‘电老大’一家说了算的现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哈莹告诉记者,条例在用户权益保护章节中对供电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就近设立营业网点、公开办事制度、及时恢复供电、禁止损坏用户权益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为保证用户持续供电和安全用电,条例对供电企业在特殊情况下采取中止供电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约束条款,并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前向用户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作了规定。条例明确要求,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户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加收其他费用,并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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