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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副主任赴西宁互助等地开展立法调研

来源: 青海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7月14日 10:19

  7月5日至9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带领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建国、副主任委员吕勤,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新会等同志组成的立法调研组,在省旅游局有关负责同志的陪同下,赴西宁、黄南、海南、海北、互助等地就《青海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立法调研。调研组听取了西宁市、互助县有关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的汇报,征求了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实地查看了部分景区的管理、建设情况。

  调研中,刘晓副主任说,我省是一个生态环境独特、民族文化多元、旅游资源富集的省份,旅游业发展前景广阔。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战略确立以来,大美青海的宣传力度越来越大,各景区的建设越来越好,青海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我省的旅游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呈现出很好的发展势头。省人大常委会历来都高度重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于2003年制定实施了《青海省旅游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旅游业发展环境的较大变化,原条例的一些内容与出现的新情况发生矛盾,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青海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对已经不适应我省旅游业发展需要的原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

  刘晓副主任指出,2010年5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青海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法制委员会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统一审议工作,使修订后的条例在保障和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要进一步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反映省委对旅游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省委《关于加快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中确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二是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要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和旅游参与者的意见,并认真加以梳理、研究,将合理的意见吸纳到条例中。三是要在突出青海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上下功夫,要针对我省地处青藏高原、多民族聚居、民族文化底蕴深厚等特点,规定一些具有青海特色的内容。四是要在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不要贪求“大而全、小而全”,不要照抄照搬上位法,要根据我省旅游业发展实际,拿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办法或措施,使修订后的条例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执行。五是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为了促进和规范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在条例的修订中,一定要注意与这两部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保持一致的问题,不能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更要突出青海的地方特色,使修订后的旅游条例真正成为保障和促进我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良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应有的作用。

编 辑: 向航
责 编: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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