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到湟源等地进行立法调研
8月21日至26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带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建国、副秘书长周新会等同志组成的立法调研组,在省妇联有关负责同志的陪同下,赴互助、湟源、湟中等地就《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立法调研。
在调研中,刘晓副主任强调,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全面规定了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在内的妇女的各项基本权益,以及侵害这些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 “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和陈旧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一些地方、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还重视不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深入了解广大妇女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倾听她们的愿望和呼声,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妇女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妇女工作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刘晓副主任指出,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总则、妇女权益的领域及其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贯彻了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为了更好地落实上位法的精神,使我省的实施办法与上位法相一致,更加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应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认真总结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好的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刘晓副主任要求,法工委要在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中继续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一要求,努力使实施办法成为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一是要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深入的调研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认真梳理、研究征求到的意见,对合理的要吸纳到法规中,使制定的实施办法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二是要在突出“地方特色”上下功夫,不要照搬照抄上位法,或搞“大而全”,对在上位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的,可以不再做重复规定。要把重点放在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的细化上,要在掌握和熟悉省情以及我省妇女工作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本省特色的内容,使修订的法规更加符合我省妇女工作的实际;三是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此次对实施办法的修订,在内容上要与国家法保持一致,体现上位法的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