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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8年11月17日 13:51

11月7日至12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在副秘书长周新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勤等同志陪同下,先后到民和县、黄南州就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听取了州县人大、政府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同州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同志进行了座谈。调研中,刘晓副主任对黄南州、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所作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就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要求。

刘晓副主任指出,前不久,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强卫书记作了题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省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福海同志在会议结束时就如何贯彻好会议精神也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3年以来全省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了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提出了今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学习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对于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

刘晓副主任指出,人大立法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一是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调动和保护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形成立法机关与社会互动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强立法协调,科学规范各种社会关系。要调整好各种利益关系,需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只有进行深入细致的立法调研,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准确地掌握社情民意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才能进行科学的决断。在立法过程中,对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无论是在起草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阶段,还是在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过程中,都应当注重协调。对需要协调一致的重大问题,如经多方协调未果,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按照党委的意图和要求办事。

刘晓副主任指出,地方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关键是要坚持不越权、不抵触、不重复的原则,保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和谐一致。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要注重突出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地方立法工作要着眼于本地区的实际,注重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发挥法规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尽量不要照抄上位法,避免法规条文的大而全,小而全,应该做到需要几条写几条,成熟几条立几条。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变通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使制定的单行条例能够切实解决本自治地区的特殊问题。

刘晓副主任强调,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要建立科学民主的法规立项机制,把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为制定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等形式,在立法项目来源上实现多元化。要创新法规起草机制,整合立法资源,加大专家学者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参与度,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开放的法规草案起草制度。要互相配合,搞好立法各环节的衔接工作,人大应提前介入政府立法工作,上级人大应提前介入下级人大的立法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确保立法质量。要坚持和完善统一审议与专门审议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审议质量。要逐步建立和实行立法评估制度,通过对法规实施的绩效、法规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评价,及时改进和加强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刘晓副主任还参加了由黄南藏族自治州和尖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活动,听取了尖扎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汇报,视察了尖扎县马克塘镇核桃树种植基地和商业街建设情况,并就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法规建设、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等问题同代表们一起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参加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扎实的准备工作。(青海人大信息中心供稿)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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