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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就贯彻落实好两个地方性法规提出具体要求

来源: 青海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8年11月07日 09:08

  在近期召开的海西州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海西州委批转的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青海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通知精神。并就贯彻好两个地方性法规提出具体要求: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联系工作实际,把学习实施监督法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务求实效。一是认真贯彻监督法和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监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要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水准。特别是要根据实施办法和条例作出的新规定,结合各地人大自身实际,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切实把实施办法落实到监督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发挥应有的法规效力。要尽快完善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二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搞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要坚持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积极稳妥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三是坚持监督工作的公开性原则,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多种方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常委会的监督情况通过发公报、专门信函、电子邮件以及召开通报会等形式,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通过同级国家机关的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坚持党的领导,促进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省委(青办发[2006]56号)文件和州委(西发[2008]22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人大监督工作的要领、原则和主要方法,坚持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制度,自觉接受同级党委对监督工作的领导,使监督工作始终贯彻党的主张,充分体现党委意图,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各级人大要按照同级党委决策部署,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切实落实到各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当中,变为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

编 辑: 李杰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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