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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地方特色的《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解读

来源: 青海法制报   浏览字号: 2011年12月07日 16:21

  青海新闻网讯 201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这是我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实施十八年来以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最新成果,是社会各界尊重、关心和爱护残疾人的生动体现。

  处处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芒

  此次新制定的《条例》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青海实际,以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为立法宗旨,充分借鉴和吸收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和部分省市在扶助残疾人方面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在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有一些普惠加特惠的新规定,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处处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芒。

  为残疾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重要领域以及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了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明确残疾人被侵权的救助途径,突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在进一步细化《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结合青海实际,体现出了鲜明的特点,为残疾人依法享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体现出了鲜明的青海特色

  我省将《实施办法》更名为《保障条例》,更具有地方特色。在实施上位法的前提下,以条例的立法形式把青海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可以在坚持大法立法精神的原则下,设定更多适合省情的条款内容,更好地体现了地方特色,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加大了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

  《条例》除对政府财政预算投入作出规定外,还明确规定:“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度划出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条例》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规定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的比例,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弥补了经费的不足,将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更大的实惠。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发展规划

  《条例》明确了政府和残工委的职责。《条例》规定了政府、残工委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提出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落实。这些规定都将促进政府和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努力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积极工作,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条例》充分保障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保障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推广实施学前和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

  《条例》保障了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益,突出了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的规定。《条例》对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加大了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在不同年龄段接受教育的力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推广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学前和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教育专项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条例》规定了高中以上大专院校必须接收符合国家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这些规定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广大适龄残疾人儿童、少年和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残疾人有学上、能上学,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素质,增强参与社会的能力,实现自食其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各单位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条例》加大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力度的规定。《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这对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意义深远。在当前就业困难的形势下,必将有力地推动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社区服务业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这些规定都将有力地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更多的残疾人通过就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实现人生价值。

  对重度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

  《条例》强化了社会保障的举措。《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教育、住房、生活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人应当实现应保尽保”。《条例》特别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其全部或者部分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方面,《条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还规定,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半价收取车费;盲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在残疾人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维护。《条例》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多种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青海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全民应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遗余力地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作者 张小娟)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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