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听证 窗户上将禁贴广告
众多户外广告让人眼花(资料图片) 记者 周明佳 摄
历时1年反复修改7次后,昨日,17位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代表对《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进行听证,与原《条例》相比,《送审稿》有多处修改,并增添了很多亮点。如:地铁建设正在稳步进行,《送审稿》中便把地铁写入户外广告范畴;立柱式户外广告在昆明建成区内或将被禁建;对于违规户外广告的处罚力度也将有所提高。
建成区禁建立柱式广告
去年昆明市的户外广告整治过程中,247棵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被拆除,这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业界的震动。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成区内或将禁止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并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高度。《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本市县区建成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在本市县区简称规划区范围外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设置规划”。
此外,《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范围。
地铁广告要提前谋划
在本报推出特刊《地铁时代》中,通过采访广告业内人士,对日后地铁中的广告空间做了分析。这次的《送审稿》中,地铁的广告被及时纳入户外广告范畴,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为户外广告。
公交车上、地铁上是不是可以随意做广告呢?这当然需要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中规定,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货运车、轨道交通工具以及企业自有车辆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车辆禁止在车身上设置广告设施。此外,广告机动车还可能面临“禁驶区”的限制,第十七条增加了“因城市管理需要,公安部门经批准,可以划定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户外广告的机动车禁止驶入的区域和范围”。
听证会中不少代表建议,既然地铁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是不是应该趁尚未建好,提前考虑可能存在的广告位问题,以免日后重复施工的情况再次发生。
窗户上不得张贴广告
在昆明写字楼集中的区域,市民不难发现,很多诸如“出租”、“美甲”、“家政”等类型的广告已经贴上了窗户,即便是自家产权的房子,是不是就可以在窗户或者外墙上挂广告呢?这也引起了听证代表的关注。
对此,《送审稿》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镶嵌或者依附于建筑物的外立面,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和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功能;不得利用建筑物窗户等构件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广告。
■代表声音
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退休教师黄列宁:户外广告应当看成是一个城市的形象,作为全国知名的旅游城市,何不借户外广告来提升昆明的品位呢?黄列宁建议,尽可能摒弃千篇一律的户外广告,多设有昆明特色的户外广告,把它当成一个对外发展、宣传的名片、名牌。
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雷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需要,一些通过审批的户外广告也有可能被取消,这笔损失谁来承担呢?在《送审稿》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原广告设施设置者,并补偿经济损失。雷强认为,不应该只对被管理者提出要求,还要对管理者有一定的要求,规定中的15个工作日应当延长到30个工作日,这样可以给广告经营者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在赔偿上也应当更加细化。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处长段晓明:《送审稿》中提到了要“支持、鼓励户外广告的新技术、新介质、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使用。”段晓明认为,工商部门应该建立新材料新技术广告鼓励目录,出台鼓励措施。他说,现在省外已经普遍出现了一种新型广告材料,就是放置在车后窗位置的条形显示屏滚动广告,这种新型广告形式昆明是否也应该加入呢?他建议,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企业应给予鼓励措施。(宋金艳)